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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通知
来源:   日期:2014-03-31 17:56:59  
吉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通知

                                吉建安〔2014〕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有效遏制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328 

  

                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为了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提高事故处理的实效性和专业性,教育、警示他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本意见。 

  一、参建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程序和家强制性准,不得擅自压缩合理工期,按照有关规提供作业环境,、足支付安全防、文明施工措施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购买、租、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施和器材。 

  (二)勘察、设计单 

    

  1设计单应当按照工程建强制性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设计单应当施工安全操作和防的需要,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设计文件中注明。 

  2.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三)施工单位责任 

  1.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4.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5.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施工组织设计、深基坑、脚手架、模板工程、临时用电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别、监控。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安全投入到位。 

   7.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细则》和《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图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监理单位责任 

   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强化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中的审查、检查,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2.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责任 

  ()全面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按照不同建筑类型制定本地安全生产具体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每个施工现场必须指派具体的安全监督人员,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和时间,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整改,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对违法、违规的要下达执法告知书,并将整改情况及结果记入安全监督检查档案。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和台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模板工程、脚手架、深基坑、临时用电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重大危险源的辨别、监控;安全技术交底;企业的安全检查;应急救援;文明施工;施工现场标准化。 

  三、事故报告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一般事故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以上事故,各市(州)、县(市)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事故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事故等级依法成立调查组。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7日内完成;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15日内完成;发生重大事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30日内完成。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7日内,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参与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职责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处理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房屋市政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发生一般事故的,事故现场停工整改,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企业在省内的所有工程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后报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本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或者委托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3060日;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6090日;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90120日。 

吊销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不得参加各类项目的投标。非本省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省建筑市场的投标资格。 

  (四)监理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监理责任,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暂停其在本省的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招投标资格153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招投标资格3060日; 

  3.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招投标资格6090日。 

   (五)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资质、资格和限制市场行为等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公共媒体、建筑市场信用平台予以公布。 

     1.发生一般事故的,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1年内不得资质晋升、资质增项,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暂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自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1年。外埠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清出吉林省建筑市场1年。 

     2.发生较大事故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2年内不得资质晋升、资质增项,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2年,暂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自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外埠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清出吉林省建筑市场2年。 

    3.发生重大事故的,降低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一级,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吊销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自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外埠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清除吉林省建筑市场。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工地的企业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自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时,同时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重新考核。重新考核的时限与暂停其执业资格的时间一致。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意见,按照职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其他 

  (一)建设工程各方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人员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未按照本意见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调查处理事故不公平、不公正,使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或者对实施了处罚(罚款)而没有监督执行的,对监督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各方责任单位、责任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未在规定调查处理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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